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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权利的限度及其科学控制

发布时间:2018-10-16 编辑:beat365正版唯一网站app 阅读: 分享:

  在我国,档案利用权利尚未成为法律权利。文章对档案利用权利的内涵及其限度要求进行了初步分析。通过文本解读方式,文章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实现形式和权利行使目的等方面具体分析了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档案利用权利的严格限制。首先从权利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档案立法文本中对我国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档案利用行为仅用了“可以利用”来界定,法律文本理应明确赋予他们档案利用权利主体的地位,而“可以利用”的表述仅适合于对外国公民或组织档案利用行为的概括。其次是对权利客体的分析,档案利用权利客体对象目前仅限于对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已开放档案的利用。第三是权利的实现形式与行使目的。《档案法》针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上述利用主体均为团体用户)利用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均未明确限制其“利用目的”。但有关规定显然未将公民个人因“个人休闲”、“个人利益”等不属于“各项工作需要”范围的档案利用目的包涵在内。这就意味着出于“个人休闲”、“个人利益”等利用目的的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在分析相关限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档案利用权利适度扩展的要求和基本途径,即设计覆盖文件管理全流程的信息开放政策;形成对档案利用权利科学控制的基本机制;制定未开放档案申请利用的科学程序;开发具有保障档案利用权利实现的文件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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